股票配资网首页 混同用工,企业高管31个月工资成了纸上谈“薪”!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常常面临各种复杂的情况。一些企业,为了方便公司管理等原因,将员工委派、借调到企业的关联方工作,混同交叉用工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也引发了不少薪资纠纷。张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2017年,入职多年的他被甘肃某集团公司委派到漳州某环科公司担任高管,这本该是他职业生涯的新高峰,不曾想却成了烦“薪”事的开始。这一期的《热案大家谈》,我们来关注混同用工的烦“薪”事。
张先生原本是甘肃某集团公司的员工,2017年,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某天然气公司投资入股漳州某环科公司,占股34%,成为国有控股大股东。因公司管理需要,同年7月,张先生被公司委派到漳州某环科公司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工作。


在环科公司工作期间,天然气公司安排张先生协助总经理工作,参与环科公司董事会及日常管理。同时,为了避免委派后产生二倍工资纠纷,张先生与环科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并先后担任该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直到2019年8月。
由于环科公司运营出现问题,作为公司高管的张先生也陷入了困局,自2018年11月起,该公司开始拖欠他的工资,相关的绩效工资也无法按约定发放。张先生说,当时环科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他跟天然气公司的分管领导反映个人工资、绩效问题,但领导却要求他要顾全大局。
为了尽快解决工资和绩效问题,张先生多次与环科公司以及委派单位天然气公司沟通,2019年7月27日,环科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各股东委派人员的工资由委派单位承担,但这一决议并未得到有效执行。
不过,考虑到张先生母亲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家庭生活有实际困难,委派单位天然气公司按照每个月3000元标准,先行发放17个月,共计51000元的生活补助,并另外给他预借工资5万元。
2021年5月,委派单位天然气公司持有的34%股权转让顺利完成,这也导致张先生想要回被拖欠的工资和绩效,难上加难。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22年1月,张先生向漳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双方都不服,张先生一纸诉状,将甘肃天然气公司和漳州某环境科技公司告上法庭。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关联关系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本案中,天然气公司作为环科公司的控股股东,二者在2017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是关联企业。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由天然气公司委派至环科公司工作,与环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张先生在环科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内容还包括天然气公司的工作事务,同时受其管理;且张先生也数次以天然气公司员工的身份代理公司的诉讼案件,可认定两个公司对张先生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在混同用工期间,在无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两家公司应基于张先生的主张,对相应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之后,天然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本案中,法院认定这家天然气公司与漳州某环科公司是关联企业的依据是什么?
问题2:法院是根据什么,认定本案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进而作出这样的判决?
问题1:如果一个劳动者,存在被多家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况,很多时候就会产生劳动关系的模糊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去判定用工主体是谁呢?
问题2:如果一个劳动者跟本案例中的张先生类似,由于混同用工的问题,导致劳动纠纷,那么他应该如何维权才是最高效的?
问题1:从一个劳动者的角度来说,他如果存在被多家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况,为了防患于未然,在法律层面,那他得做好哪些工作,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及预防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问题2:关联企业之间人员委派混同用工,是现在比较常见的一种用工方式,为了规范这种用工方式,关联企业在委派员工时,在法律层面得规范做好哪些工作,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呢?
来源:福建台融媒体资讯中心《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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